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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學校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跨單位協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 前項專責單位應成立資源教室,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 學校為提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效能,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第一項之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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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