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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7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7條
第五條
第二款輔導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在專責單位主管督導下,協助訂定、執行與追蹤特殊教育方案、個別化支持計畫及轉銜輔導,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進用資格:大學特殊教育、輔助科技、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與聽力、復健諮商、早期療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教育等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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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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