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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4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專責單位應跨單位協調推動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措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職責如下: 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 四、協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六、協調權責單位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資源教室應於專責單位督導下,專責執行前項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經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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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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