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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5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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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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