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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6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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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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