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 第2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2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為四年。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酌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 年滿七十歲者,不得擔任檢察長。 第一項職期在不同審級者,分別計算;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但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調任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其職期分別計算。 檢察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 檢察長曾任法院院長者,其院長之職期不予併計。 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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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