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 第3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3條

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檢察署或檢察分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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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