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 第5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5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之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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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