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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權利 ›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規範檢察長調任的相關事項,包括調任資格、程序、期限等,以確保檢察機關人事順暢及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7-04・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為四年;但因業務特
殊需要得酌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年滿七十歲者,不得擔任檢察
長。
前項職期在不同審級者,分別計算;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但高等法
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非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或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其職期應分別計算。
檢察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
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用調整其職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法務部
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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