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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第3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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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