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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第4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用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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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