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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11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或訓練期間之待遇如左: 一、學習或受訓人員原無職務者,如曾經銓定俸級較薦十為高者,就已銓 定俸級百分之八十支給,關于各種補助費及實物配給均照規定支給。 二、在司法行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原有職務者應免去原職學習受訓。但其待 遇除照前款辦理外,得每月酌予補助新臺幣參百元。 三、在其他機關原有職務者,得由學習受訓人員呈准其服務機關保留原職 ,帶薪學習受訓。但原機關免去原職參加學習受訓者,其應支待遇, 依前兩款之規定。 四、學習人員在訓練期間供給膳食,其本人實物配給應予停發。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之待遇由主管學習之地方法院或司法官訓練所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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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