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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8條

分發學習期滿後,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應即就學習人員之操行 、能力及成績,出具切實報告書,連同擬作裁判書處分書原稿及其他稿件 ,送由該管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迅速轉呈司法行政部,不得遲延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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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