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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9條

分發學習人員有行止不檢或任事不力者,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應 加警告,其情節較重或屢經警告不悛者,呈由該管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 察官轉報司法行政部核辦。 前項警告,應記明於前條第一項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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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