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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5條

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區之社會實際需要,提 出計畫或理由,依照本法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程序辦理者, 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得為必要之糾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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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