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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6條

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之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國民中學同。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二類三科為限,其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職 業學校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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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