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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7條

國 (省) 立高級中學校名,由教育部訂定之;直轄市立高級中學由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訂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稱為某某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 部或附設職業類科。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附屬高級中 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時,稱某某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部或職業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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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