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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 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 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 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 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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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