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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中華民國政府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之申請資格、名額、獎學金金額、申請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以鼓勵海外僑生學習中華文化,增進對祖國之瞭解與認識。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4-1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起見,特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 中華文化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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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 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 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 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 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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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六千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四千元及獎狀乙紙。 三、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及獎狀乙紙。 獲獎僑生均發給定額二千元之圖書禮券。       本獎學金每年頒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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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本獎學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及 本校前學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二、轉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三、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件 二規定之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年成績單一份,函報教育部核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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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學金得獎人之評定,由教育部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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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教育部核定之得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函報教育部發給獎金 及獎狀。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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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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