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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第4條

申請本獎學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及 本校前學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二、轉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三、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件 二規定之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年成績單一份,函報教育部核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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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