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