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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5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所設立相當於本辦法大專校院之軍事校院,其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國防部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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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