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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其他專科以上學校為新生或轉入他校繼續銜接其 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 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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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