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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一句話看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規範學生軍訓成績的考查標準、方式和紀錄等事項,目的是確保學生軍訓成績的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3-13・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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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評量,男生以其所受軍事教育訓練, 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軍事教育訓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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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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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畢業成績 與集訓 (講習) 成績四種,其適用範圍區分如左: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以學年成績與畢業成績為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女生以學期成績為準;男生以學期與集 訓 (講習) 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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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左: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試驗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並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 高級中等學校男生,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二) 高級中等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軍事學 科與術科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三)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四) 專科以上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五) 平時試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試驗等項評 量之。 二、學年成績:高級中等學校學年成績,依各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 計之。 三、畢業成績:高級中等學校以各學年軍訓平均成績為準。專科以上學校 學生以各學期軍訓平均成績為準。 四、集訓 (講習) 成績: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之暑、寒期集訓成績,以大專 學生集訓班之集訓成績為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以本部海外青年講 習會之結業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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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經准免參加軍訓術科者,以軍訓學科成績評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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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不及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一) 學年成績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 ,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 予留級。留級以二次為限,逾二次或不願留級重讀時,由學校發給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二) 學年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 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 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期成績未達五 十分者,應令重讀。 三、大專學生集訓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訓,以一次為限 ,補訓成績及格後,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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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學期試驗,事前經學校核 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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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入他校為新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 班級修讀軍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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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其他專科以上學校為新生或轉入他校繼續銜接其 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 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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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除合於免受集訓或講習者外,其依年度集訓 (講習) 計畫規定,經驗退或退訓有案,無藉故不到集訓 (講習) 情形,屆畢業時 尚未接受集訓 (講習) ,但軍訓成績及格者,除另有原因外,免再補受集 訓或講習,即以軍訓課程學期平均成績為準。 接受集訓期間,遭受開除處分者,或參加海外青年講習期間,遭受勒令退 會處分者,除另有規定外,其集訓或講習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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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及依學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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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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