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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不及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一) 學年成績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 ,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 予留級。留級以二次為限,逾二次或不願留級重讀時,由學校發給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二) 學年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 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 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期成績未達五 十分者,應令重讀。 三、大專學生集訓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訓,以一次為限 ,補訓成績及格後,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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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