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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3條

遴聘兼(代)課教官時應切實審查資格並填具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官請示單(附件)連同學經歷證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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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