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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4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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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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