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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5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採薦選方式,中校、少校及尉 級軍訓教官採甄試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薦選:參加人員由國防部辦理初選後,將初選合格人員推薦本部辦理 專題論述、試教及口試測驗之複選,擇優錄取。 二、甄試:參加人員經國防部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筆試、試教、口試及 基本教練測驗,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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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