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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5條

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三、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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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