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3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1條

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