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推行前項體育活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 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二、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團體活動時間配合實施。 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 四、推動各類班際競賽。 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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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