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本辦法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課程之實施事項,包括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評量方式等,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及體育素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5-22・共 2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體育之目標如下:
一、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技能。
二、增進體育知識,提升國際視野,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運動之積極態度及知能。
三、提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四、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及效益,建立規律運動習慣。
五、培養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六、培養運動賞析能力及身體文化素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學校依有關規定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聘請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辦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未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課程內容及時數,應依各級學校之課程綱要實施。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課程內容及時數,應依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學校體育課程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得衡酌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得依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實施適應體育替代之;其每班人數,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學校體育課程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體育課程,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二、遇氣溫、天雨地溼或空氣品質不佳等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評估減少或停止實施戶外體育課程,並充分運用室內場地,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三、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宜輔導其選修體育或加入運動代表隊,加強訓練指導。
四、應充分利用體育設備實施體育教學;設有游泳池者,應教授游泳課程,未設有游泳池者,宜安排校外游泳教學。
五、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六、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推行前項體育活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
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二、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團體活動時間配合實施。
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
四、推動各類班際競賽。
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
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
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
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時,適度納入運動行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
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輔導、考核、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教師或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落實運動代表隊參與機會之性別平等,並減少實際參與之性別落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
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四、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學校應就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內容,定期檢討實施成效,研訂具體改進措施。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各校體育實施情形,進行訪視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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