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 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 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 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時,適度納入運動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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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