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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 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 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 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時,適度納入運動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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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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