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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 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輔導、考核、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教師或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落實運動代表隊參與機會之性別平等,並減少實際參與之性別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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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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