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 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四、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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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