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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 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四、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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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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