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學校應就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內容,定期檢討實施成效,研訂具體改進措施。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各校體育實施情形,進行訪視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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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