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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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