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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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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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