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3條

學校依有關規定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聘請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辦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未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