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學校體育課程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得衡酌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得依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實施適應體育替代之;其每班人數,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