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體育課程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體育課程,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二、遇氣溫、天雨地溼或空氣品質不佳等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評估減少或停止實施戶外體育課程,並充分運用室內場地,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三、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宜輔導其選修體育或加入運動代表隊,加強訓練指導。 四、應充分利用體育設備實施體育教學;設有游泳池者,應教授游泳課程,未設有游泳池者,宜安排校外游泳教學。 五、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六、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