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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第3條

原住民族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教學支援老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原住民族語老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規定辦理。 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以外之合格教師,由原民會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或研習,提供其修習,協助其取得族語能力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 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教保服務人員,由原民會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或研習,提供其修習,協助其取得族語能力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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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師資,指下列人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第4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以原住民族語為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第5條原住民族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第6條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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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