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第6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得優先進用取得族語能力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公立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應優先進用取得族語能力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前項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者,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學生身分(族別)比率、具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特色課程規劃等因素後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