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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第4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以原住民族語為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原住民族語教學增能課程,提供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原民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學校需求,開設原住民族語教學專業知能研習課程,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教學支援老師及原住民族語老師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原民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修習第二項原住民族語教學增能課程。 第二項原住民族語教學增能課程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共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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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師資,指下列人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第3條原住民族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二、…第5條原住民族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第6條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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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