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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對受託評鑑機構之規劃、設計、實施及結果報告及相關事項等,進行後設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遴選委託辦理本評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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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