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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5條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審議評鑑之申復與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規定。 三、審議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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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