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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6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依法立案或登記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併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 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足以落實評鑑方式與行政減量之能力,其條件如下: 一、足以規劃評鑑實施計畫,並具專業客觀能力。 二、具有充足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 三、完善之評鑑小組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 四、充足之行政人員、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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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