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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9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講習會。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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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