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8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具特殊教育專業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教師代表、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本評鑑之對象不包括幼兒園時,免聘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各該主管機關聘兼之。 本評鑑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併同(入)其他評鑑、考核辦理時,各該主管機關原組評鑑、考核任務編組有下設小組者,應增聘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小組成員若干人。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