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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1條

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提升教育品質,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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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