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的相關事項,包括進修的原則、內容、方式、考核等,以提升教師專業素養和教學品質,促進教師終身學習。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8-2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提升教育品質,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 殊教育學校 (班) 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 (園) 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之教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左: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 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教師在職進修學分、學位者,其入學資格、方式與應修學分數等,應依規 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結 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在 職進修。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 行政工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 時間實施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教師須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累積九十 小時或五學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教師自行從事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 優良者,得由學校依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關關酌予獎勵。 前項研究、著作、翻譯、創作等優良作品,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 學校協助出版、製作或推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